查看原文
其他

高院裁定:驾驶员被自己驾驶的车辆碾压身亡是否属于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

法者心声 2020-02-20

推荐阅读


高法裁定:法警依法履行职务行为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不具有管辖权
解决“同案不同判”!最高院发布《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
最高法:确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有两种情形(管辖)
法官因当事人自爆身亡获罪,高院驳回省检法官无罪的抗诉
【解疑释惑】已经作出工伤认定后,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最高法:如何理解合同撤销权中的显失公平?(附判决)
持斧砍伤辅警并拒捕被民警开枪击伤,要求公安局赔偿82万
判决:男子在公安局跳楼身亡,家属索赔523万......
最高法 | 如何判断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还是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借款担保的借贷关
你注意到《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细节了吗?
最高法 | 分包实质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专属管辖
来源:“法者心声”整理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宗旨】

      1、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于涉案车辆的驻车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标准。原审认定刘洪成在事故发生时身份已经发生转化,涉案车辆移动、侧翻的后果不是因刘洪成的不当驾驶行为导致,其为第三者而非驾驶人,有事实依据。

      2、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是民事案件证据材料之一,人民法院结合本案其他证据,一定程度上参考事故认定书,综合全案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并无不当。

      3、我国非判例法国家,申请人申请书亦载明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规定明确指导性案例“具有指导意义”,并未规定指导性案例可直接作为其他案件的裁判依据用以援引。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民申13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支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现代梅竹园111栋1-2层68-1、2商网。
      主要负责人:潘国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生,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风起,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代琴,女,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定美,女,195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帅,男,199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历甫,男,195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开元名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28R地块金色港湾******302。
      法定代表人:都燕玲,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玖信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永安堂**/div>
      法定代表人:傅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善江,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青山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代琴、周定美、刘帅、陈历甫、武汉开元名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都公司)、武汉玖信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信公司)、刘善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终6496号民事判决【(2018)鄂01民终6496号民事判决书详见本号今日发送的第二篇,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人保青山支公司申请再审称:1.涉案事故受害人刘洪成在事故发生时身份为司机而非第三者,依法、依约不属于交强险、三责险保险范围。申请人不应承担相应责任。2.依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司机刘洪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责任认定应当作为本案判决的依据。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机能否转化为第三者的问题,在2011年、2012年之后均认为不应转化。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制度于2010年实行,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公报案例不应作为本案裁判参考依据。另有其他生效判决亦认定驾驶员不转化为第三人。请求对本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本案事故受害人刘洪成在事发时是否由驾驶员转化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例》中的“第三者”的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刘洪成在事故发生前曾驾驶涉案车辆,随后其结束了驾驶行为,在停车后爬上水泥罐进行车辆清洗。根据交警大队委托的车辆鉴定意见,涉案车辆的驻车制动性能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驻车制动不合格,由此导致刘洪成在清洗车辆过程中涉案车辆突然向前移动,刘洪成在追车的过程中被侧翻的车辆压死。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于涉案车辆的驻车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标准。原审认定刘洪成在事故发生时身份已经发生转化,涉案车辆移动、侧翻的后果不是因刘洪成的不当驾驶行为导致,其为第三者而非驾驶人,有事实依据。2.关于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采信问题。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是民事案件证据材料之一,人民法院结合本案其他证据,一定程度上参考事故认定书,综合全案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并无不当。3.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及公报案例可否作为本案裁判依据的问题。我国非判例法国家,申请人申请书亦载明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规定明确指导性案例“具有指导意义”,并未规定指导性案例可直接作为其他案件的裁判依据用以援引。且申请人在申请书亦载明有“倾向性意见”认为车上人员不转化为第三人。故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还是其他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结果,均可也仅能作为本案裁判的参考。原审法院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参考相关案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进行裁判,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综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严开元

审判员  王 艳

审判员  马文艳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姚海军

书记员李   肖慧子

2019年非常值得关注的法律类公众号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